解析:
(1)在正式拉开庭审序幕之前,书记官将首先检查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证人和其他诉讼相关方是否已达到庭审现场,同时向所有在场人士宣读法庭基本规则,呼吁审判长、各位审判员到庭就座,并向审判长汇报庭审之前的各项准备事宜均已妥善安排妥当。
(2)随后,审判长将正式宣布开庭,传唤各方当事人到庭,详细核实他们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教育背景、职业、居住地址等等,同时明确告知他们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具体日期以及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节点。
(3)审判长会向全体在场人员公布案件来源、起诉案由以及是否将进行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长会详细解释不公开审理的原因。
(4)审判长会向所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
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5)审判长将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有申请回避的意愿,若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反之,则应当当庭驳回其申请,继续进行法庭审理。
若申请回避者在庭上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暂时休庭,等待复议结果出来之后,再决定是否恢复法庭审理。
同意或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以及复议决定,都将由审判长亲自宣布,并详细说明理由。
如有必要,院长亦可亲自到场宣布上述决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