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刑事法律体系之中,累犯这一概念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别:
其一为特殊累犯,即涉案主体所涉及的罪行属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活动抑或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特定范畴中的任何一种;
在此基础上,如果该罪犯在前一次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获得赦免之后的任何时期内再次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类的犯罪行为,即构成特殊累犯。
反之,若该罪犯在前一次获得刑事处罚后的5年内再次违反了应当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规定并再次入狱服刑,又无过失犯罪或者未达到法定年龄之虞,那么便构成了我们口中的普通累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