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期限问题,应当依据双方签署的合同中约定为准;
倘若并无对此类权益行使时间进行明确规定,则应按照出租方延续租赁标的物给新承租人所需的合理时间段进行确认。
对于原先的承租人来说,自接收到出租人发布的招标公告之日起直至接到招标公告期终结的通知之日止的这一段时间均属于“合理期间”范畴,那么能否将此期限适度地延长到招标公告期结束通知日之后的数日内?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招标方式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与评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