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农村房屋争议的妥善处置流程,
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展开合理、公正且充分的沟通与协商,若无法达成共识,可向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寻求帮助和支援。
若认为乡镇人民政府所做出的裁决有失公允或不符合自身利益,则可从收到该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算,在三十个自然日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争议房屋实施任何形式的变动。
对于涉及到单位之间的争议,则需由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并作出最终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