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出现由于患上某种严重疾病而导致员工无法完成其工作任务的情况时,该公司可在无条件支付其全部工资的前提下,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工合约。
依照现行的法规条例,若员工在患病或其他非因公负伤且医疗期已过的那段时间内,既无法胜任原先的工作岗位,也无法适应另一份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工作岗位,那么用人单位有权利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其一定数量的工资之后,合法地解除双方的劳工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