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权归属于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若在该地区并未设置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接管相关事宜。
当道路交通事故跨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时,事故起始点所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优先行使管辖权。
若遇管辖权纠纷问题,应由共同上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指定方式解决。
在此之前,最先发现或最早接报事故警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展开相应处理工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