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人们不幸丢失了贵重物品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后,若警方以各种理由拒绝立案,那么失主在此时应当首先明确其中具体的不予立案的缘由。
这其中可能存在失主所能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确实丢失了相关物品,亦或是由于丢失之物本身的市场价值过低,尚未达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深入了解警方不予以立案的具体原因,将极大地助益于失主制定相应的策略和方案,以寻求合理且有效的方式解决此问题。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