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在律师见证之下形成的遗嘱具有与公证遗嘱以及自书遗嘱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外,如果遗嘱中包含了遗产继承或赠与的附带义务条款,则继承人或受赠者必须尽到自己应负的责任。
若无正当理由而未能履行相关义务,经过利害关系人或相关组织的正式申请,人民法院有权撤销其接受附带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