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严格而言,不得如此操作。
当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感到不满时,应当向其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的管辖级别是法定的,明确规定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而非其他上级部门。
因此,我们无法越过这一层级来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对行政复议的裁决结果仍持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此情况下,不能再就行政复议的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