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法律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权力:
法律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事宜,这乃是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体制特殊性质所决定的。
只要符合《行政许可法》所明确规定可以依法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范畴,那么法律便具有了设定该等行政许可的权力。
然而,涉及到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关乎公民基本权益的重大事项,则必须由法律进行设定和规范;
(2)关于地方性法规在行政许可设定方面的权限:
地方性法规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程序制定或批准的法律规范。
在尚未制定出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