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无需采取逮捕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执行机构有权将其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区所指定的场所进行询问,也可在其住处展开查证工作。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必须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证明文件以确保合法性和正当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