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侦查人员主持的辨认笔录并非强制性的必要文书。
辨认笔录主要功能在于准确揭示案件的实际状况和真实性,通过对被害人和证明人进行关于辨认对象特征的详细询问,以及对犯罪嫌疑人实行严谨的审讯,将整个辨认过程和结论通过文字形式详尽、公正地记载下来,同时要求所有在场的相关人员签署确认。
在大多数情况下,辨认对象可能涵盖了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作案地点、作案对象(如人物或物品)等多个方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