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撤销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种情况:
第一类是主要事实不清以及相应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
其次为适用法律条款时出现了错误;
再次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违背了相关法律程序;
最后两种情形分别为过度或滥用职权行使权力和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符合逻辑及情理。
针对这类情况,有关部门可做出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议,同时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在一定时间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若被申请人未能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提供书面答复、原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将被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机构应据此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