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丈夫获得了妻子的合法授权,那么他们便有权代表妻子签署购房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在妻子明示授权的情况下或是在她并不知情,但是在事后仍旧予以认可的情形中,代理人所签署的合同都应被视为具备有效性。
相反的,如果丈夫在未得到妻子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其名义签订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对于妻子而言将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并且由此引发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都将由实际使用其名义的丈夫来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