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份具有特殊性质的买卖合同形式,它主要涉及到商品房预售方以及预购方之间的约定事宜。
在协议中,预售方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已经建造完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给预购方,同时预购方向预售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是支付部分购房款项,并按照约定的日期接收到商品房。
关于合同效力的判定,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签约主体的资质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署方只能是特定的对象,通常情况下,预售方应该是房地产公司等拥有法人主体地位的实体组织,这意味着并非所有人都有资格成为预售方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行为实行许可证制度,只有持有预售许可证书,并且具备相应资历的预售方能够与预购方签署生效的预售合同。
另外,即使预售方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与买受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果在申诉事件发生之前能够及时获得该许可证明,那么这份合同仍可被视为有效的。
第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达的真实性;
第三,整个过程不得违反任何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条文的规定;
第四,合同主题的明确性和可行性。
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若要产生双方期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则合同的核心条款必须具有可操作性。
例如,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明确具体的施工计划、竣工交付日期、物业管理方案、装饰装修标准、室内平面设计图或户型全景图等关键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