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鉴于甲、乙两方所供职的公司因实际经营状况的转变而无法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协议,乙方已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自愿解除与甲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在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后,一致同意解除现存的劳动合同。
其次,甲、乙两方共同确认了乙方自其进入甲方供职之日起至本次合同解除之时的工作年限。
最后,双方协商决定并确定了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以及相应的支付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