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唯有在存在第三者具备提出充足且有力的证据或事实足以左右原本诉讼裁判结果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
同时,仅当原本诉讼判决结果对该第三者产生了实质性的利益关联时,这名第三者才符合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
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
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