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之相关律例法条进行剖析如下:
死刑案件经过复核审理程序后,如最终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并下达执行死刑的指令,则此项指令应由该案原审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转交至第一审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当第一审人民法院接收到来自上级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之后,须于七日内完成对死刑犯的执行工作。
若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罪犯再次故意犯罪,且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时,则由罪犯服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