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公共职员对于自身名下是否拥有出租车的情况并没有明确规定限制。
然而,如果是在事业单位担任公职的人士,在工作时间结束之后进行诸如驾驶出租车等需要投入额外精力和体力的兼职行为,这是被允许的。
但是,如果他们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或参与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活动,或者在兼职过程中担任职务并获取相应报酬,那么将会受到警告甚至记过的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者,可能会面临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销职务的处罚。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