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需要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人,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才能通过传唤证进行正式传唤。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现场发现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只要人民警察能提交出其工作证件,便可口头传唤,但必须在随后的询问笔录中予以详细注明。
若有任何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传唤手段。
此外,对于那些无需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传唤他们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或县城内的指定地点,或者直接前往其居住地进行讯问,但在此之前,必须向其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
传唤,即为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具体的传唤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在执法过程中,如需进行传唤,则由负责执法的人员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上报领导审批后,方可签发《传唤证》。
其次,执法人员须依法将《传唤证》送达给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收件日期。
再次,如果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经领导批准,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最后,被传唤人到达案发现场后,应立即进行讯问查证,传唤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
若案件情节特别严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等严厉措施的,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也不得超过24个小时。
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执法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
在宣布口头传唤时,执法人员应当明确告知传唤的原因,并在讯问过程中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详细记录在笔录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