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类型的自然人,特指我国境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含义在通常情况下与我们在讨论贪污罪时所提及的国家工作人员基本相同。
他们均具备一定程度的特定性及公务(职务)特性。
同时,能够构成本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士: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机构中担任相应职务的人员;
(3)接受国有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单位中执行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2.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用于实施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对于那些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的款项或物资私自挪用的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