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一般的债权债务纷争之诉讼管辖法院,倘若当事双方已作出约定,则应遵循约定的方式;
若无约定,可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显示,若借贷双方在合同履行地方面并未做出明确约定,亦或是约定模糊不清,事后未能达成补充协议,那么依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然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将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在此种情形中,所谓的“接受货币一方”便是指借款方,也即是出借人有权在其所在地对借款方当事人提起诉讼。
在此,方律师建议各位,在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够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如此一来,当出现纠纷之时便能迅速采取措施查封对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