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现行法律条文,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调查工作,应由公安机关全权负责;
案件提交至法院审理的环节则交由公安机关所在辖区内的区县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刑仅为一种短期剥夺自由惩罚方式——拘役,拘役的执行时间通常在一个月到六个月之间。
因此,对于那些因为危险驾驶导致他人伤亡或其他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形,应归类为更为严重的交通肇事罪;
然而,对于妨碍交通执法人员纠正或从事危险驾驶活动的情况,则有可能被定性为涉嫌妨害公务罪。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一般量刑标准,通常会判处被告人拘役,同时处以罚金。
拘役的执行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若与其他犯罪行为合并处罚,总刑期不得超过一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