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与被拐卖妇女缔结的婚姻是否可撤销,具体解释如下:
首先,若该婚姻建立在被拐卖妇女被强制或威胁缔结合法性的基础之上,那么这一婚姻即属可撤销的范畴;
其次,被拐卖的妇女有权在结婚登记后的一年内或恢复自由身之后的一年内申请撤销此项婚姻;
最后,若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则该婚姻将被视为自始无效。
对于拐卖人口罪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犯罪客体,即侵犯了被害妇女及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以及人格尊严权;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等行为;
第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符合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拐卖人口罪的实施者;
第四,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至于贩卖人口的量刑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贩卖人口罪的,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对于拐卖妇女、儿童团伙的首要分子,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最后,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应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综上所述,与被拐卖妇女缔结的婚姻,若被拐卖妇女系被强制或威胁缔结,则该婚姻可被撤销。
被拐卖的妇女有权在结婚登记后的一年内或恢复自由身之后的一年内申请撤销此项婚姻。
婚姻被撤销后,自始至终无效。
因受到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申请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