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要式合同,又称为非要式合同,系指在合同成立时必要具备特定形式的法规,然而非要式合同,则是指在合同成立过程中无需特定形式的法规约束。
2、关于非要式合同,学术界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诠释。
通常情况下,非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其依法并不需要严格遵循特定的形式规范。
3、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特定的形式或者办理相应手续后才能生效的合同。
与之相对应的另一个概念是非要式合同,即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以某种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由选择任何形式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可。
4、要式合同通常以履行特定方式作为合同成立的必需条件。
对于此类合同,当事人的撤消权或变更权无需得到对方同意,只需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将变动结果进行有效的通知便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