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贵司进行迁移时,如若员工所服务之岗位跨越了原先在劳动合同中所设定的工作区域范围,我们应确保与每位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如果员工愿意前往新的工作地点继续履行其原有合同义务,贵司应与其共同签署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以确保在全新环境中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然而,如果员工表示不愿前往新的工作地点,贵司则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前30日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同时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在此过程中,贵司还需要根据员工在原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