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出入时,若合同中有相关规定,则应当遵循约定予以处理;
如合同中并未对此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够明确清晰,则须依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当面积误差的比例绝对值介于3%以内(包括3%在内)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同时,如果买方要求解除该份合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将不再得到我们的支持;
(2)若面积误差的比例绝对值超越了3%,那么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会给予支持。
若买方愿意继续履行这份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比例在3%以内(包括3%在内)的那部分房价款,买方需按照原定的价格进行补充支付;
而对于面积误差比例超过3%的那部分房价款,则由卖方负责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方所有;
反之,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例在3%以内(包括3%在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相应的利息,卖方需要全额退还给买方;
而对于面积误差比例超过3%的那部分房价款,卖方则需要双倍返还给买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