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立医院的诊疗过程中,医院所承担的详细告知义务主要涵盖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应当以充分明确的方式将患者所患疾病以及所需要执行的相应医疗措施,向患者本人或者其指定代理人进行全面阐述;
其次,针对那些具有一定风险性并且可能导致不良反应发生的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手段,医院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内向患者及其家属详细解释相关的医疗风险以及可供选择的其他医疗方案等重要信息。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