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受贿罪与贪污罪之间所具备的共性表现为,二者的犯罪主体皆属于国家公务人员范畴,而在主观意识形态方面则都体现出了直接故意的倾向。
至于其客观方面,两者无一例外地都涉及到了对职务权限的不当运用。
这就意味着,不论是在受贿方面还是贪污方面,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都必须是国家公务人员——也就是那些身处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国有的企事业单位中,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人员。
在主观层面上,犯罪行为均属于故意为之,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身的行为有可能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他人权益,却依然有意为之。
至于在客观方面,这两类犯罪行为都涉及到了对职务权限的不当运用,具体来说,就是行为人借助于自身的职位或者权力,为他人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