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本罪名的犯罪手段以及判定完全犯罪的标准如下:
首先,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是多样且明确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将被害人进行出卖为目的而进行的各种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欺诈、接送以及中转妇女和儿童等;
其次,关于罪犯是否完全构成犯罪的判定标准也相对简单明了,即只要在犯罪过程中存在任意一种上述的行为即可视为完全犯罪;
最后,对于此罪名所涉及到的刑罚则依据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通常情况下,判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被同时规定需要承担一定的罚金责任;
若犯罪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责任;
而当犯罪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的地步时,罪犯将会面临死刑的惩罚,并且其全部财产也将被依法没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