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制作与售卖虚假商品所可能面临的量刑标准,这取决于诸多复杂的因素。
首当其冲的是被查获的假冒商品价值数量,倘若售卖的假冒商品总价超过五万元人民币而不足二十万元,那么案件涉案人员将面临有期徒刑两年以下或者拘役,同时也将被依法判处其卖得收益额之百分之五十至两倍之间的罚金。
而若查处的假冒商品总价达到了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不足五十万元,那么案件涉案人员将面临有期徒刑两年以上七年以下,同时也将被依法判处其卖得收益额之百分之五十至两倍之间的罚金。
如果被查获的假冒商品总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不足两百万元,那么案件涉案人员将面临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同时也将被依法判处其卖得收益额之百分之五十至两倍之间的罚金。
最后,如果被查获的假冒商品总价高达两百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案件涉案人员将面临有期徒刑十五年甚至无期徒刑,同时也将被依法判处其卖得收益额之百分之五十至两倍之间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然而,即使售卖的假冒商品价值未达到上述标准,相关人员仍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活动;
2.没收所有违法生产及销售的产品;
3.处以违法生产及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对于存在违法所得的,将被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客体方面,该罪名侵犯了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严格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该罪名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该罪名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大类人群;
4.主观方面,该罪名的主观方面通常表现为故意,且行为人通常具有非法谋取利益的目的,其故意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故意制造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