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未满十八周岁便实施凶杀行为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通常采取宽大处理的政策,人民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处其死刑;
而死刑则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裁决的情况外,所有死刑案件均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方可执行。
在法定范围内,对应予判处死刑的罪犯,若其罪行并非必须即刻执行之处分,可考虑予以死刑和缓期两年执行并行的措施。
此外,对于犯罪时尚未达到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审判期间处于妊娠状态的妇女,通常并不适用死刑。
至于审判时期已经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士,原则上亦不得执行死刑,除非是因使用极度残酷手段导致他人死亡等特殊极端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