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检察院所实施的退侦行为,通常被视为一种积极的发展趋势。
这主要源于退侦的发生往往是由于犯罪证据存在不足之处,或者犯罪事实无法得到明确认定。
换言之,检察院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退侦为进一步的调查取证提供了充足的时间,同时也为涉案人员争取到了更为宽裕的减刑或辩护准备时间。
因此,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我们应该持以乐观的态度,认为其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