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是关于行贿罪既遂标准的具体阐释:
第一种情况下,应当以行贿者实际交付财物,受贿者真实地接受财物并且请求该受贿人为其实施不正当利益,将此作为行贿罪既遂的评判标准。
然而,这里并不要求受贿者为行贿者谋求的不正当利益必须得以实现,这其中包含了一个主动性的前提。
第二种情形下,行贿人为获取国家公职人员的青睐而采取财物收买的手段,从而使他们失去原则性的立场,进一步败坏社会风气,导致客观上对国家机构正常运作造成破坏。
因此,即使在行贿事件发生之后,行贿者并未从这一操作中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也应该被视为行贿罪既遂的情况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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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