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理涵盖了四个重要环节,即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以及普遍性管辖权。
关于这四种原则,我们将分别从其概念及内涵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是属地管辖权,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对所有自然人(除了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之外)、动产以及所发生的各类事件都拥有管辖权。
其次是属人管辖权,这是指各个国家对那些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施司法管辖的权力。
再者是保护性管辖权,它是指当外国公民在他国领土以外侵犯了该国及其公民的重大权益时,该国有权对此类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
最后是普遍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定类型的国际犯罪行为,无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为本国人,均可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