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果拥有众多股东或庞大企业体系,那么该组织便有条件成立董事会。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董事会必须由特定数量的董事构成,同时还需设立一位董事长来主事。
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可设置一名董事长,并可增设一至两名副董事长。
关于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则应遵循公司章程中的具体规定。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长须由董事会以超过半数的票数选举产生,而董事则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则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他们都将代表广大股东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