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请求执行。
对于已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民商事判决和裁决,以及刑事诉讼中的判决与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各方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并执行。
若其中任何一方向拒绝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时,另一方有权依法律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同时也可以由审判员将相关案件移交给执行员进行执行。
(2)法院立案受理。
(3)申请复议程序。
当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对裁定结果表示不满时,他们有权在裁定送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
(4)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
执行员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后,应当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否则将面临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手段:
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机构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