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而遭受刑事拘留者,其在看守所中的拘留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但总的来说,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日。
若行为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之相关规定,未经合法授权便擅自进行采矿活动,或擅自闯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以及他人矿区范围内进行采矿作业,亦或是擅自开采国家明令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
若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