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所需进行的鉴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受害者的尸体进行详细且全面的解剖检验;
其次,需要确定受害者是否遭受轻伤以及其伤害程度;
再次,需对事故发生时受害者的受损机制进行深入详实的鉴定;
接下来是对受害者的伤残程度进行科学严谨的评估和评级;
此外,还需对事故现场遗留的血液或其他生物样本进行酒精浓度检测;
同时,对事故车辆的安全性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
对于事故车辆的机械损伤情况也需要进行专业的鉴定;
最后,对事故车辆的型号进行准确无误的认定,并对事故现场留下的各种痕迹进行科学的鉴定分析,以及对指纹等微量物质进行专业的鉴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