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债权人与连带保证人有权利就保证期作出约定,然而如果约定的保证期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在与主债务履行期限重合时到达终点,则应视为双方未曾对此进行过约定;
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或是对于约定未能明确表述,那么在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之时起计算,保证期将会持续六个月之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