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我们应当依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其所导致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依法进行准确判定。
如果是因为校园环境、学生本人或者其他相关各方的过失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这其中的相关方都应该结合自身行为错误程度的轻重和他们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联度,来共同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有关当事人被认定为是损害结果产生的决定性因素时,他们应当负责承担主要责任;
反之,若当事人只是在事件中扮演了次要角色,那就只能承担起相对应的责任。
对于那些未成年的学生,如果他们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也负有责任,那么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将依法承担起相应的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