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女方拒绝让男方探视子女,则男方有权寻求法律援助并请求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强行执行措施。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将视具体情节轻重,对涉及到阻止男方探视的个人或单位实行拘留或者罚款等强硬措施,但此举并非针对子女本身,而是旨在保护其探视权益得以实现。
另外值得留意的是,如果子女年满十周岁,人民法院将充分尊重他们已经具有的独立思考与认知能力,在决定是否允许探视时,须征询子女自己的意愿。
倘若子女表示不愿接受探视,人民法院将不会强行实施探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