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遭受损害时,责任应首先由学校或对伤情负有直接责任的第三方承担。
若学校在该事件中有明显过失且未能充分履行教育及管理之责,则需与施害者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反之,若学校已尽其教育、管理之责,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应由实施侵害行为的学生独自承担相关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