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辩护律师,依据所掌握的事实与现行法律法规,向涉嫌犯罪或面临刑事指控的被告提供专业的辩护意见,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无疑是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及责任担当。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警惕两种不良倾向。
首先,有人错误地将辩护人向被告提供辩护视为存有薄情之嫌,误解为站在罪犯一方,为罪犯说话,试图减轻或逃避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从而对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