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房产拍卖及款项分配的问题上,相关规定如下所示:
首先,如果同一案件中有多位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强制执行请求,且原告并未持有相应的担保物权的话,则需依据各原告所持债权金额占总债权金额的比重来进行平均清偿。
其次,若在多个不同的判决书中均有多位原告向同一被告提起强制执行请求,但同样地原告并无担保物权时,此时应优先考虑那些率先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程序的法院,即执行法院能够根据其执行措施开展的时间顺序获得相应的受偿权利。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判决中所涉及的债权类型琳琅满目,既有基于物权产生的债权,亦有金钱给付性质的债权。
在此情况下,物权将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受偿权利。
例如,若某位原告主张该房产为其提供了担保,那么该担保权便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得到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