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管辖权异议遭到驳回之情况的处理策略如下:
(1)当任何一方当事人因管辖权异议裁定结果持有异议时,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五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倘若各方当事人均未就此发再上申诉或其申诉成功被驳回后,那么负责接收该案的法院便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再次参加诉讼程序;
(3)若当事人仅就管辖权问题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实际上并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正常审理;
(4)虽然管辖权异议已经被驳回,但仍有权利进行二次上诉。
为了了解为何管辖权异议可能会被驳回,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对于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上诉的具体条件并未做出明确而合理的限制;
其次,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过程中几乎无需支付任何相关费用,同时,如果针对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结果表示不满并上诉至上级法院的话,亦无需交纳任何受理费;
最后,我们还须认识到,目前我们在打击滥用管辖权异议现象上面临着较为严重的难题,亟待法律另行制定更为完善的制裁措施加以应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