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误工费”,乃是指在受害人身心受伤期间,由于无法进行正常工作,导致实际经济收益下降,由此由责任人必须支付给受害者相应补偿的费用。
具体计费标准如下:
1.对于拥有稳定收入的市民而言,其误工费损失应以其实际减少的经济收入为依据来加以衡量。
2.若受害者并未拥有固定收入,则可根据其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作为参考标准;
但若受害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则可参照当地法院所管辖区域内同行业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来计算误工费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