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案情已超过法定的追究时间限制,则通常无法继续进行追责处理;
2.如案件已开始进行追究处理,应予以撤案或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亦或是停止审理该案件,或者宣布当事人无罪释放。
3.然而,倘若认为有必要继续追究相关责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查批准后,仍可继续展开追责行动。
4.对于已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不应予以立案受理,或者在立案之后发现已超出追诉时效的情况下,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