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控诉行为者涉嫌犯有拐卖儿童罪时,所需提交的证据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者在主观上确实存在着以出卖儿童为主要目的的意图;
其次,需提供行为者实际实施了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或采用暴力、威胁或麻醉手段,捆绑儿童,甚至盗窃婴幼儿等任何一种行为的具体证据;
再次,需提供被拐卖的对象确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相关证据;
最后,还需提供能够证明行为者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