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尽管未履行必要抚养职责,在特定情况下仍可享有遗产继承权益。
依照现行法律条款,具备以下几种情形者将失去继承权利:
故意谋害被继承人;
为攫取遗产不惜杀害其他合法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施加残酷虐待;
虚构、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内容,情节恶劣;
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法,强制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撤销遗嘱行为,情节严重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